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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执字第5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邳州市黎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马志宇、邳州市润泰服装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邳州市黎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马志宇,邳州市润泰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547-1号申请执行人邳州市黎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运河街道太阳城商贸广场。法定代表人张黎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马志宇,居民。被执行人邳州市润泰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运河镇天山路。法定代表人马志宇,经理。申请执行人邳州市黎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志宇、邳州市润泰服装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的(2014)邳民初字第3199号民事判决书:马志宇、邳州市润泰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邳州市黎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以40万元为本金,自2012年1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03%计算)。担保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马志宇、邳州市润泰服装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邳州市黎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金融机构查询,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通过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车辆。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的,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54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丁胜利执行员 盖克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吕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