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泽仁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泽仁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81号原告泽仁某某,女,生于1979年7月14日,藏族,四川省九龙县人,现住四川省九龙县。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72年1月2日,藏族,四川省九龙县人,现住四川省九龙县。本院受理原告泽仁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私下协商为由,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泽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泽仁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 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罗中约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