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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一初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望民一初字第00313号原告:王某,男,1972年7月9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安徽省望江县。委托代理人:金卫平,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女,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王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金卫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我与被告在外打工时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年××月登记结婚,××××年××月生一子名王卓。婚后感情尚可。2013年,我因在广西投资败空100多万,被告抱怨我没本事挣钱,三番五次辱骂我,后发生争吵。2014年7月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被告对我置之不理。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状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提举了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被告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3、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被告朱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为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在外打工期间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在望江县漳湖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并领取了结婚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应慎重考虑,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和睦相处,珍惜来之不易的家庭。且原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之诉请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史应异审 判 员  洪振峰代理审判员  姚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邵业广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