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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民一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毛奎龙与郑州腾升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漯河摩尔港时尚酒店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奎龙,郑州腾升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漯河摩尔港时尚酒店,谭振志,刘健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民一初字第206号原告毛奎龙。被告郑州腾升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漯河摩尔港时尚酒店。被告谭振志。被告刘健。本院受理原告毛奎龙与被告郑州腾升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漯河摩尔港时尚酒店、被告谭振志、被告刘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作为被告的郑州腾升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并不存在,且原告毛奎龙与被告漯河摩尔港时尚酒店、被告谭振志、被告刘健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毛奎龙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毛奎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00元,退还原告毛奎龙。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新蕾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