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3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余某与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潘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339号原告余某。被告潘某。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余某诉被告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余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余某负担。审判员 孙反修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魏梦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