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3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余某与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潘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339号原告余某。被告潘某。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余某诉被告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余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余某负担。审判员  孙反修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魏梦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