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洪催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曹士平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洪催字第00007号申请人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淮海西路***号公交商贸大厦****室。。法定代表人曹士平,该公司负责人。申请人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4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2015年9月26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对该票据作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票号为1040005226958407汇票(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宿迁市派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苏方正塑业有限公司,持票人为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付款行为中国银行宿迁泗洪支行营业部,出票日期为2015年3月12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9月10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欣代理审判员 朱 欢代理审判员 刘永纪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朱思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