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行终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朱伟与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伟,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深圳泰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行终字第5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伟,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北环大道****号金湖文化中心大厦。法定代表人成建国,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张东煜,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颜昌盛,该中心工作人员。原审第三人深圳泰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林路和农轩路的西北侧香珠花园**栋-1711。法定代表人蔡维谦。上诉人朱伟因诉被上诉人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房产登记行政行为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行初字第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向原审法院移送朱伟诉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房产登记行政行为一案(案号:2014深福法行初字第659号),原审法院在审理期间,朱伟向原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7月9日对此案开庭审理,且案件涉及的不动产香珠花园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朱伟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院认为,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请求确认被上诉人登记深房地字第30006367**号房地产证的房产登记行政行为违法,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而涉案房产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应由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驳回朱伟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行初字第9号行政裁定;二、本案由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王惠奕审 判 员 陈 亮代理审判员 杨宝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袁 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