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执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汪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X,汪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193号申请执行人刘XX,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XX县XX镇XX村*组**号。被执行人汪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XX县XX镇XX村*组。刘XX与汪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渭中民二终字第001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确认的执行标为14000元、受理费175元、执行费12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渭中民二终字第001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百顺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王军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李民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