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少民初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成某甲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甲,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少民初字第00296号原告成某甲。被告张某。原告成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罗红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某甲、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成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相识后恋爱,××××年××月××日生一女成某乙,××××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均外出打工极少回家,被告脾气怪异且无家庭责任心,生活中经常因琐事争吵不休,无法沟通导致矛盾不断升级,被告甚至对原告施暴和威胁。2012年8月原告离开被告外出打工。原告曾于2013年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最终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之后双方依然没达成生活共识,两地分居至今且无和好可能。现原告认为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3、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张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因为离婚对孩子不好,双方1998年就认识了,以前两人感情比较好,后来因一些琐事发生矛盾。如果真要离婚,我要求抚养孩子,原告走后孩子一直由我在抚养,生活起居各方面都是我照顾。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相识并自由恋爱,××××年××月××日生育一女成某乙,后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婚前感情基础尚可,婚后因琐事夫妻关系受到影响。原告曾于2013年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法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2013)徽民二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及原、被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最终结婚,双方具有较好的婚前感情基础,且在生活中共同育有一女,为此双方均应珍惜彼此间的夫妻感情,同时也应为孩子努力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对于夫妻间的矛盾,双方均应理性正确对待,只要在今后生活中,夫妻间经常沟通,相互信任,互谅互爱,正确处理好双方关系,夫妻关系还是可以得到改善。鉴于目前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成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代理审判员 罗红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冯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