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莘执字第15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张五印与杨少芳、张庆武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五印,杨少芳,张庆武,刘兴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莘执字第1506号申请人张五印。被执行人杨少芳。被执行人张庆武。被执行人刘兴国(又名刘国平)。申请人张五印与被执行人杨少芳、张庆武、刘兴国(刘国平)债权纠纷一案,山东省莘��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的(2014)莘民一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9日申请立案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已告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可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解释的规定,莘县人民法院(2014)莘执字第1506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云山审判员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增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