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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行他字第0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孙友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行他字第00022-1号申请人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程继华。委托代理人:董旭峰。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孙友权。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2015)岳行他字第0002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被申请人孙有权已接受处罚,财产保全的事由已消除,申请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孙有权存款30000元,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措施。审判员  黄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