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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44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练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练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470号原告练某某,女,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代理人苏英,永城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李某某,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市民,高中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练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练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练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练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