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535号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跨越室内装饰设计部与孔祥发,夏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跨越室内装饰设计部,孔祥发,夏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535号原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跨越室内装饰设计部,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负责人罗桂晴。委托代理人唐晓燕,广东华法(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祥发,男,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公民身份号码:×××6076。被告夏苏,女,汉族,现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8025。原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跨越室内装饰设计部(以下简称跨越设计部)诉被告孔祥发、夏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永添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唐晓燕、被告夏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祥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跨越设计部诉称:2013年5月,原告与被告孔祥发签订《装饰设计工程合同书》,约定由原告装修被告夏苏所有的位于锦江路7号誉泰景园3座304的房屋。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进场施工,两被告全程沟通装修事宜,至2013年7月10日竣工。工程完工交付被告夏苏使用后,原告多次催款,两被告迟迟不给付工程款,截止目前,两被告仍欠原告装修工程款85000元。被告夏苏作为装修房屋的屋主,在明知并同意原告与被告孔祥发所签订的装修合同的情况下,接受了原告的装修成果并进行使用,是合同利益的享有者,根据权利义务应当对等的原则,应当与被告孔祥发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拒不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装修工程款85000元及相应利息9748.15元(利息从2013年8月10日暂计至2015年7月20日,2015年7月20日至付清支付的利息按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700元清洁费;3、判令原告对位于佛山市三水区锦江路7号誉泰景园3座304房屋的拍卖款在95448.15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孔祥发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被告夏苏辩称:被告夏苏对原告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持有异议,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是85000元,但两被告实际上已支付了工程款4万元。原告没有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完工,至今仍有部分工程没有完工,而且工程也存在质量问题。经审理查明,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锦江路7号誉泰景园三座304号的房产所有权人是夏苏。2015年5月,原告与被告孔祥发签订《跨越装饰设计工程合同书》一份,由原告以包工包料的形式负责装修涉案房产,工程总造价为85000元,工期自2013年5月8日至2013年7月10日,合共62天,工程款付款方式为:本工程开工六天内付工程款的40%,工程进展总工程80%后付总工程款的70%,工程峻工后经双方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完所有工程款。其后原告即进场施工,被告夏苏全程跟进工程的施工,期间被告孔祥发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40000元。至工期完结时,原告负责装修的房屋的卫生间天花尚有一小部分没有完工。2013年9月,原告将房屋清洁干净后即交付被告夏苏使用,夏苏亦已入住,原告因此支出了清洁费700元。对于余下的装修款45000元,两被告以原告没有完工及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一直拒付,原告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跨越装饰设计工程合同书》一份、装饰工程预算表一份、设计图纸一份、购买材料单据一组,清洁费收据一份、佛山市日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据一份、权属查询单一份、交易信息、开发信息各一份、佛山市水业三水供水有限公司2015年5月水费通知单一份、照片七份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孔祥发签订的《跨越装饰设计工程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书履行各自义务。合同约定工程款于工程完工后的一个月内支付完毕,原告完工后于2013年9月将房屋交付所有权人夏苏使用,夏苏予以接受并已入住,那么被告孔祥发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的工程款45000元。被告夏苏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原告装修工程的受益者,庭审中被告夏苏愿意对剩余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准许。现原告诉请两被告连带清偿工程款4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计算未予支付工程款数额有误,应予纠正。至于被告夏苏关于拒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虽然涉案的房屋的卫生间尚有一小部分天花未完工,根据被告夏苏提供的照片显示,部分墙壁的刮塑亦出现裂纹,但这些问题并不影响被告夏苏对房屋的使用,庭审中,原告亦愿意为被告夏苏解决上述问题,因此,上述问题并不能成为被告夏苏拒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利息问题,由于两被告没有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现原告诉请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亦予支持。该利息应以45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8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关于清洁费问题,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并无约定原告装修后需要对房屋进行清洁,而按照当地实际情况,装修后对房屋进行清洁的义务在于发包方即所有权人方,因此,被告代为支付的700元清洁费,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原告诉请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优先受偿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第四条规定:“建筑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筑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涉案工程于2013年完工,现原告主张优先受偿权已超出六个月的行使期限,违反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原告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孔祥发、夏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跨越室内装饰设计部连带支付工程款4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3年8月10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孔祥发、夏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跨越室内装饰设计部连带支付清洁费700元;三、驳回原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跨越室内装饰设计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093元,由原告负担593元,由被告孔祥发、夏苏共同负担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永添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绮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