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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天执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薛万勇与唐子坤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万勇,唐子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天执字第207号申请执行人薛万勇(又名何永福),男,汉族,甘肃省康县人,农民,住康县。被执行人唐子坤,男,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农民,住成都市双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5)朝天民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唐子坤未按生效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唐子坤的银行存款1521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定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纪肖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