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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保字第005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郑志燕与被申请人朱一平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志燕,朱一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00576号申请人郑志燕。被申请人朱一平。申请人郑志燕与被申请人朱一平委托投资协议纠纷仲裁案,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朱一平所有的坐落于常德市武陵区城东盛唐四月天3-01号楼房号为201号住房一套进行保全;担保人颜克荣(郑志燕之夫)用其所有的位于常德市武陵区城西办事处武陵大道浙商广场房屋一套(房产证号:常房权证监证字第03583**号)作为担保。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朱一平所有的位于常德市武陵区城东盛唐四月天3-01号楼房号为201号住房一套;二、查封担保人颜克荣所有的位于常德市武陵区城西办事处武陵大道浙商广场1812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常房权证监证字第03583**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建军审判员  曾 彪审判员  杨冬初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 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