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民初字第30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3040号原告刘某某。被告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XXX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程幸乐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郑煜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