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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民二终字第20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沈阳铁路局与被上诉人刘骞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铁路局,刘骞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中民二终字第20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沈阳铁路局,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4号。法定代表人:王占柱,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党荣光,辽宁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冬佳,辽宁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骞,女,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刘凤,男,193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珅,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沈阳铁路局因与被上诉人刘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0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妍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代理审判员韩彩霞、代理审判员李大鹏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骞一审本诉诉称,2014年4月,沈阳铁路局指派沈阳沈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沈阳铁路局第七宿舍改建维修作宾馆,拆掉原有围墙重新扩建围墙,因刘骞家与铁路宿舍相邻,在没有告知刘骞的情况下,私自拆毁后的小院和仓房的物品进行了清场。接着,沈阳铁路局在刘骞门前不到1.5米处挖了一个脏水井和一个电缆井,又在离房屋门窗下墙根15厘米处挖了大约1米多深的沟打了钢筋水泥围墙地基,于2011年4月份砌了2米高的墙,上面又加了40厘米高的铁丝网。把刘骞家的门窗完全挡住。导致门窗不能开,窗不能采光通风,房屋前积水无处排放。由于在刘骞家房屋墙根15厘米处挖1米深的沟,使房屋墙体地基裸露在外,现已导致房屋墙体下沉,屋内地面断裂多处,墙壁断裂从地面到屋顶,使完好的房屋变成危房,无法居住,由于沈阳铁路局严重侵权造成的后果,给刘骞生活上带来极大的不便,精神上造成极大的伤害,经济上造成极大的。多次找到铁路有关部门,省电视台,市电视台,辽沈晚报多次报道,都未解决。后起诉沈阳沈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至法院,法院判决侵权事实成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对刘骞诉讼请求拆除房前的挡门、挡窗、挡光及影响排水的围墙建筑及门前的脏水井的诉讼请求,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应该向产权人沈阳铁路局而非施工方主张,因此刘骞起诉产权人沈阳铁路局拆除房前的影响通风、采光及排水的新建围墙建筑及门前脏水井。诉讼请求:1、拆除距刘骞家房屋门窗15厘米处的新建围墙。2、拆除距刘骞家门前不到1.5米处的脏水井。3、诉讼费由沈阳铁路局承担。沈阳铁路局一审本诉辩称,一、刘骞在沈阳铁路局所有的围墙上私自开门开窗,属于侵权行为。沈阳铁路局对现沈铁招待所(原沈阳铁路局一宿舍及七宿舍)土地拥有使用权,刘骞私自使用的围墙正是沈阳铁路局土地上的围墙,刘骞在未经沈阳铁路局同意情况下,擅自动用沈阳铁路局围墙,属于侵权行为。二、围墙作用是隔离,刘骞不得擅自将围墙改作他用。围墙一直是隔离沈阳铁路局与刘骞及其他相邻住户的屏障,刘骞擅自将其改成门窗,使刘骞与沈阳铁路局宿舍院内可以直通,沈阳铁路局宿舍后院俨然已成为刘骞家后院,这种行为已严重侵害了沈阳铁路局的权益,且让沈阳铁路局无法处于围墙保护的状态之中。为保护沈阳铁路局自身利益及安全,无奈在自家院内另筑了一道围墙,以起到原有围墙的效果。三、刘骞、沈阳铁路局相邻墙体,属于共墙,双方在对方未同意的情况下均无权利将其另作他用。沈阳铁路局没有重新扩建围墙,仅是在沈阳铁路局的土地上新建了一个围墙。四、刘骞起诉状中所述房屋的门也并非是门,而是在沈阳铁路局原有围墙上改建的,所谓的门前1.5米实际上是在沈阳铁路局的土地上,沈阳铁路局仅在自己土地上建了一个水井,并不妨碍刘骞,与刘骞无关。故刘骞擅自将围墙改造门窗的行为为侵权行为,应由刘骞将围墙恢复原样,沈阳铁路局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及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沈阳铁路局一审反诉诉称,沈阳铁路局是沈阳铁路局原第一、第七宿舍(现沈阳铁路局招待所)所有权人,包括房屋、土地及四周围墙。刘骞与沈阳铁路局仅一墙之隔居住,刘骞在未经沈阳铁路局允许的情况下,擅自打通了刘骞与沈阳铁路局之间唯一的围墙,并将围墙改造成门和窗户,直接导致刘骞可直接进入沈阳铁路局土地,刘骞不仅可以直接出入沈阳铁路局的宿舍并在沈阳铁路局宿舍院内养狗,严重侵害了沈阳铁路局权利的同时,危及了整个宿舍安全。刘骞私自在围墙上开门开窗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决不存在通风及采光等权利。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为保障沈阳铁路局权益和安全,要求贵院判决刘骞将围墙恢复原貌,将刘骞私改的门窗重新建设为围墙,以达到围墙应起到的作用。反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刘骞停止对沈阳铁路局所有的围墙的侵权行为,并恢复围墙原貌,将刘骞私改的门窗重新建设为围墙。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刘骞承担反诉费用。刘骞一审反诉辩称,我不同意沈阳铁路局的反诉意见。沈阳铁路局的反诉属于重复诉讼,和平法院(2013)沈和民二初字第158号和(2014)沈中民一终字第1830号民事判决已经对沈阳铁路局的反诉请求作出处理了,该两份判决的主张都是与沈阳铁路局提交的反诉内容是一致的。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刘骞于2012年12月25日向原审法院起诉沈阳沈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铁房地产公司),诉讼请求为:1、重新建造因挖墙地基造成房屋墙体下沉倾斜、屋内地面及墙壁断裂、屋顶断裂房屋恢复原样、保证居住安全;2、拆除房前的挡门、挡窗、挡光及影响排水的围墙建筑和门前的脏水井,以保障享有采光、通风和排水的权力;3、由于上述造成的危房,使得有房不能住,有家不能回,要求赔偿房租费,按每月1100元计算,从2010年4月开始至今,要求赔偿搬家费;4、精神赔偿100,000元;5、赔偿误工费一年零八个月,按刘珅工资标准进行计算;6、本案诉讼费由沈铁房地产公司承担。原审法院经审理后,于2014年6月3日作出(2014)沈和民二初字第00258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本案刘骞及沈铁房地产公司均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4)沈中民一终字第1830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该案中,一、二审法院查明如下事实“刘骞系位于沈阳市和平区民族北街38号(该房原址为沈阳市和平区民族街3段4号)建筑面积22.8平方米房屋的产权人。该房系刘骞与案外人田坤于1994年11月14日房屋互换取得,同时田坤将依托于该产权房西墙而建的偏叉房(即本案诉争房)一并出售给刘骞。该诉争房建于1984年,使用人为张玉琪,由其向沈阳市房地产局缴纳土地租金。后由田坤使用,由其向沈阳市和平区土地管理所交纳土地使用费。诉争房已取得沈阳市土地使用费缴纳证,缴费部门为沈阳市和平区土地管理所。依该缴费证,诉争房地址为沈阳市和平区民族街3段2里4号。诉争房的基本结构为诉争房的东墙为刘骞产权房的西墙,诉争房的西墙依托一道废弃老墙而建,在诉争房西墙开有一门一窗。诉争房与沈阳铁路局七宿舍相邻。2010年6月,沈阳铁路局对沈阳铁路局七宿舍改建维修作宾馆,因刘骞与铁路七宿舍相邻,沈阳铁路局未经刘骞同意拆除了刘骞诉争房外自建的临时仓房。2010年10月,沈阳铁路局在紧邻诉争房约15厘米处建围护墙,刘骞不予同意,但刘骞父亲阻止未果,沈阳铁路局围护墙最终施工完毕。该围护墙地下打有1米地基,以沈阳铁路局施工地面作基准,刘骞诉争房外围护墙高1.8米。刘骞诉争房地势比沈阳铁路局施工地面低50厘米左右。如刘骞诉争房外墙即西墙与围护墙间的缝隙积水,能从刘骞诉争房门淌进诉争房内。沈阳铁路局在围护墙内安置了一口深3米的污水井,正对刘骞诉争房,距离诉争房不到2米。就沈阳铁路局紧临刘骞诉争房建墙一事,沈阳电视台报道三次,分别为综合频道直播生活栏目于2011年3月30日进行了报道,题目是“堵心的墙”;公共社会频道今日法制报栏目于2011年4月1日进行了报道,题目是“刘大爷的墙里墙外”;看今天栏目于2011年4月6日进行了报道,题目是“新邻居入住,家里闹地震”。三报道反映了因沈阳铁路局建墙造成刘骞诉争房屋内地面、墙壁断裂、屋顶断裂的事实。另外,辽沈晚报报道三次,分别为2011年3月30日A03版报道,题目为“门推不开!窗不进光!家里裂缝从地面到棚顶!!!!!贴着居民楼根15厘米!这围墙你伤不起呀!!!”,该报道写明,记者到刘骞诉争房采访,看见墙壁上一条竖型的裂缝格外明显,大约有1厘米宽,从地面一直延伸到棚顶。裂缝的中部,还有一个直径约为三厘米的裂孔,甚至已经透出光来。刘大爷家的地面上共有5条裂缝,最长的一条超过5米,贯通南北。这些裂缝把卧室地面分割成一块一块,每条裂纹都可以并排插进2把钥匙……2011年4月2日A03版报道,题目为“开发单位:占铁路宿舍原有围墙,房屋不合法?到底是谁的物权遭侵犯?”;2011年4月11日B16版报道,题目为“刘大爷每天都在等开发单位回音”,该报道写明,对于诉争房,记者采访了和平区管理所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表示,当初建造房屋的时侯,没有完善的法律进行规范,也没有专职人员进行管理。刘大爷的房屋,不能将其作为违章建筑进行拆除,只有在政府组织动迁时才会统一拆除,在动迁时还可以享受一定的议价补偿。工作人员说,这是个多少年来遗留的问题,土地使用费缴纳证一定要保存好,等到动迁的时侯,可以作为凭证。如果遇到了纠纷,应该找相关部门协调。……”。同时,一、二审判决均认为刘骞“拆除房前的挡门、挡窗、挡光及影响排水的围墙建筑和门前的脏水井,以保障享有采光、通风和排水的权力”的诉讼请求应向产权人沈阳铁路局另行主张,故在该案中未予处理。原审法院认为,刘骞与沈阳铁路局系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各自行使对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了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即刘骞与沈阳铁路局之间存在相邻关系。本案中,刘骞诉争房建设在先,沈阳铁路局防护墙建设在后,沈阳铁路局紧临刘骞诉争房建设防护墙,对刘骞房屋的通风、采光、排水均造成妨害,严重影响了刘骞的日常生活,侵犯了刘骞的物权,违反了法律对处理相邻关系的规定,沈阳铁路局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考虑到新建围墙占用的土地系沈阳铁路局享有使用权,且用于沈阳铁路局招待所安全管理的需要,为了避免对其造成安全隐患或损害,故对妨害涉诉房屋通风、采光、排水的新建围墙进行改建为宜,以确保沈阳铁路局招待所所使用土地的独立封闭。改建的形式为将涉诉房屋西墙(门窗所在墙体)正对面新建围墙予以拆除,拆除长度以涉诉房屋西墙(门窗所在墙体)长度为限,将拆除部分改建为栅栏形式予以封闭。改建后的栅栏应达到保证涉诉房屋能够正常通风、采光、排水。改建围墙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沈阳铁路局承担。对于刘骞提出的要求拆除门前脏水井的诉讼请求,因刘骞在庭审中诉称要求拆除的原因系污水渗入涉诉房屋,导致屋内长毛及返潮气,但刘骞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其主张的事实,故对刘骞该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沈阳铁路局提出的要求刘骞恢复旧围墙原貌的诉讼请求,因旧围墙上的门窗形成年代久远,系属历史遗留问题,考虑到刘骞的生活习惯,从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及方便生活的角度出发,该旧围墙上的门窗保持现状为宜,故对沈阳铁路局该反诉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反诉原告)沈阳铁路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依托于沈阳市和平区民族北街38号而建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民族街3段2里4号偏厦房西墙(门窗所在墙体)正对面新建围墙予以拆除,拆除长度以西墙(门窗所在墙体)墙体长度为限,拆除部分改建为栅栏形式予以封闭,改建后的栅栏需保证涉诉房屋的通风、采光、排水,改建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被告(反诉原告)沈阳铁路局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刘骞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沈阳铁路局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反诉费100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宣判后,上诉人沈阳铁路局不服,上诉至本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恢复上诉人所有的老旧围墙,堵死上诉人所有老旧围墙上的窗门;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诉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案件所涉老旧围墙是上诉人所有,被上诉人所建“偏厦”依靠的是上诉人所有的围墙,围墙是建立在上诉人地界上,所有权、使用权及管理权均归上诉人所有。围墙是“伪满铁路”建设的,解放后由上诉人合法承接围墙所有权。围墙不因被他人恶意侵占后,变成“历史遗留问题”。不能否定老旧围墙属上诉人所有的事实。二、被上诉人在上诉人所有的围墙上擅自开窗、开门是侵权行为,并且该侵权行为一直至今,被上诉人应当恢复围墙原状。三、一审并未接受申请实际考察现场,未查清事实。被上诉人刘骞辩称:1、原审法院判决公正合法;2、对于沈阳铁路局及沈阳沈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状中的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的陈述,在之前的一审、二审及省高法所有审判中都对此陈述都不予采信;3、答辩人提供(2014)沈和民二初字第00258号、(2014)沈中民一终字第1830号、(2015)沈和民二初第00438号及(2015)辽审一民申字第197号裁定书都在卷,请法庭查阅。综上,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基本一致。上述事实,有电视台录像光碟、辽沈晚报关于诉争房报道的报纸三张、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照片、地籍工作联系单、(2014)沈和民二初字第00258号民事判决书、(2014)沈中民一终字第1830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一、二审卷宗为凭,经当事人质证及本院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依据生效的(2014)沈和民二初字第00258号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刘骞从案外人田坤购买的诉争房屋建设于1984年,刘骞取得该房屋时,该房屋即依托于一道废弃老墙而建设,并在房屋西墙开有门窗,且该房屋与沈阳铁路局的宿舍相邻。沈阳铁路局与刘骞为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双方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现沈阳铁路局紧邻刘骞购买诉争房仅15厘米处建设围护墙,对刘骞房屋的原有通风、采光等造成了妨害,故一审法院从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及方便生活的角度,判决沈阳铁路局对新建围墙予以拆除、改建并驳回沈阳铁路局要求恢复旧围墙的主张并无不当。对于沈阳铁路局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沈阳铁路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妍代理审判员  韩彩霞代理审判员  李大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路柠檑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