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110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孙琴与林利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琴,林利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11038号原告孙琴,女,1980年5月出生,汉族,住重庆���沙坪坝区。被告林利,女,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琴诉被告林利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孙琴限期交纳诉讼费,原告孙琴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琴自动撤回诉讼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邹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乔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