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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吴树兵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历城刑初字第24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树兵,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于河北省沧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住河北省沧州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刘海云、冉德慧,山东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公刑诉(2015)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树兵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路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树兵及其辩护人刘海云、冉德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份至3月份,被告人吴树兵先后窜至山东省东营市、济南市历城区、市中区、历下区,通过婚恋网站与被害人闫某某等8人认识,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以谈恋爱的名义与被害人联系,并伪造公司营业执照和购房合同骗取被害人信任,以索要见面礼物的方式骗取闫某某等8人现金95000元,以及美度手表一块、黑色腰带一条。经物价部门鉴定,手表及腰带价值人民币3390元,诈骗财物总价值98390元。综上,被告人吴树兵共实施诈骗作案8起,诈骗数额98390元。其中,被告人吴树兵在东营市诈骗所得的40000元人民币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15年3月4日将被告人吴树兵抓获归案,并将其诈骗所得55000元人民币及手表、腰带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后被告人吴树兵亲属代其退赔被害人人民币4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树兵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户籍证明和无违法犯罪证明,照片一宗,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及企业名称查询登记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扣押发还清单一宗,假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宗,受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范某某、吴某某、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假合同一宗、相关聊天记录一宗、抓获经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树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成立。被告人吴树兵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已全部退赔受害人损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意见,符合本案实际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因被告人吴树兵家庭情况困难,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判处缓刑的意见,因吴树兵在短时间内以谈恋爱的名义实施多起诈骗行为,情节恶劣,说明其主观恶性较深,不宜对其适用缓刑,故本院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树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5日起至2018年9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龚 纬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延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