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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5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方世兵与张杰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方世兵,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527号申请执行人方世兵。被执行人张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047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张杰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方世兵支付17,000元,本案执行费15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丛俊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余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