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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5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抚顺清廷贡酒厂与被告董伟、李显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顺清廷贡酒厂,董伟,李显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535号原告:抚顺清廷贡酒厂,住所地清原满族自治县大孤家镇松树嘴村。投资人:杜成。被告:董伟,男。被告:李显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抚顺清廷贡酒厂与被告董伟、李显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抚顺清廷贡酒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 张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樊珈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