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5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抚顺清廷贡酒厂与被告董伟、李显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顺清廷贡酒厂,董伟,李显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535号原告:抚顺清廷贡酒厂,住所地清原满族自治县大孤家镇松树嘴村。投资人:杜成。被告:董伟,男。被告:李显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抚顺清廷贡酒厂与被告董伟、李显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抚顺清廷贡酒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 张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樊珈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