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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1011号原告:白某某,女,1980年6月27日出生,蒙古族,无业,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刘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祥,汉族,无业,住辽宁省盘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某某承担。审判员  苗长阔二��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