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1011号原告:白某某,女,1980年6月27日出生,蒙古族,无业,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刘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祥,汉族,无业,住辽宁省盘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某某承担。审判员 苗长阔二��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