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民初字第25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金华市佳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永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佳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永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2592号原告:金华市佳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章丽芳,浙江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永安,成年,金华市婺城区东阳街89号月亮湾城市花园31幢1单元3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佳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永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金华市佳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08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经审查,原告金华市佳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佳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佳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行承担。审 判 员 刘文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黄慧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