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滨民初字第15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万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万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滨民初字第1540号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2号联合大厦a幢1单元10楼。法定代表人韩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玲,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伟,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浙江万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东信大道270号逸天广场1幢。法定代表人刘海影。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万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受理后,因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季隽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朱其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