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民初字第014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1463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香港新世纪商场员工。委托代理人曾元华,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男,汉族,居民。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曾元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2006年通过朋友介绍相识,2006年7月24日在陕西省民政厅办理结婚登记。原告办理结婚登记时年幼无知,未能意识到婚姻的真正含义。办理婚姻登记当日,原告即回到香港生活,被告留在内地,二人自此分隔两地,且各自独立生活,亦未再次见面。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法院依法判决:一、原、被告离婚。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徐某某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6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2006年7月24日在陕西省民政厅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双方未育有子女。2014年10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本院将案件移送至被告徐某某的原籍安康市白河县法院审理。经白河县法院了解,被告徐某某已离开老家几十年未归,现其本人下落不明,故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审理中,根据原告杨某某的申请,本院依法从渭南市公安局调取了被告徐某某在2007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6日的往来港澳出入境记录(往来港澳通行证W14331079),该查询结果显示被告徐某某仅在2007年1月至9月有往来港澳出入境记录,2007年10月至2005年9月6日再无往来港澳出入境记录。原告称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陕西省民政厅结婚登记记录证明、深圳市居住信息查询结果、原、被告出入境记录、陕西省白河县法院与徐某某之舅彭永开及堂弟徐世祥的谈话笔录、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互敬互爱,共同经营、维护家庭和谐稳定。本案原、被告结婚后本应彼此珍惜,维持好夫妻感情,但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便较少联系,夫妻关系长期名存实亡,被告徐某某现又下落不明,原告起诉离婚,足证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离婚之诉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6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萍审 判 员 郭萌人民陪审员 王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