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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执字第18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罗攀钢与任国庆、向明元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1886号申请执行人罗攀钢,男,汉族,1978年3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任国庆,女,汉族,1954年10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向明元,男,汉族,1949年5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川成蜀证执字第672号执行证书,受理罗攀钢申请执行任国庆、向明元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任国庆所有的川**号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二、将被执行人向明元所有的川**号领航员牌小型越野客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蒲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