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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诉前调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周腊美与铜陵绿景园生态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腊美,铜陵绿景园生态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诉前调字第00092号原告:周腊美,女,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被告:铜陵绿景园生态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顺安镇新桥农业示范园,组织机构代码69120814-0。法定代表人:姚应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周腊美诉被告铜陵绿景园生态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腊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铜陵绿景园生态酒店有限公司民诉前调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腊美撤回民诉前调的申请。审判员 陶 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程志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