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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秦平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顾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秦平民初字第142号原告顾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顾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某某诉称,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性格不合。被告经常在外打工,两人很少联系。相互无法沟通,没有共同语言及生活目标。被告挣钱从不给家里花,而且染上赌博恶习,输光了钱回家就对原告进行暴力殴打。2012年腊月,被告以回乡看望其母亲为由离家。外出后再无音讯,下落不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王某某未到庭亦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4年年初,原、被告举行婚礼共同生活。同年7月27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次年7月28日,生一男孩,取名王某甲。共同生活中,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原、被告无婚前个人财产。2013年年初,被告无故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于是原告状诉到院,要求离婚。审理中,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张贴公告,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被告未到庭。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被告的结婚证、户口簿、原、被告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在卷佐证,内容客观真实,证据形式合法,且与本案相关联,应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无故出走,下落不明至今,应视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请求离婚,理由充足,应予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孩子由原告抚养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顾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婚生男孩王某甲由原告顾杜娟抚养,抚养费自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顾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志君代理审判员  王志军人民陪审员  赵中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庞彦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