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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73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于国林诉被告薛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国林,薛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7338号原告:于国林,男,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薛明,男,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国林诉被告薛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国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