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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民一终字第008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涂刚与天马(安徽)中药饮品科技有限公司、马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马(安徽)中药饮品科技有限公司,涂刚,马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终字第008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马(安徽)中药饮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雪峰,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涂刚,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XX刚,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马峰,(安徽)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院内。委托代理人:杨雪峰,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马(安徽)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涂刚、原审被告马峰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4)谯民一初字第01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马(安徽)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雪峰、被上诉人涂刚的委托代理人XX刚、原审被告马峰的委托代理人杨雪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4)谯民一初字第0192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孙 震审 判 员  罗 胜代理审判员  赵昱昱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