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36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左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608号原告左某某,女,1974年1月23日出生。被告吕某某,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左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慧凤陪审员 连书民陪审员 方 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宋琐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