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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执民字第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宝鸡市陈仓区水利局与毛有余行政处罚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宝鸡市陈仓区水利局,毛有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民字第00381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水利局。法定代表人王都社,任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涛,男,汉族,宝鸡市陈仓区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干部,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被执行人毛有余,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凤阁岭镇。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水利局与被执行人毛有余行政处罚一案,宝鸡市陈仓区水利局作出的宝陈水罚字(2015)第01号水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水利局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毛有余缴纳罚款100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4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毛有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水利局表示同意延期执行。本案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水利局作出的宝陈水罚字(2015)第01号水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宝军审判员  何振云审判员  王 彬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梁碧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