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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76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7648号原告李某,住安徽省宿州市。委托代理人柯志欣,福建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婷婷,福建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某,住安徽省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以其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丁盛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