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潮民初字第009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邱浩然与黄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浩然,黄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潮民初字第00933号原告邱浩然。被告黄俊。原告邱浩然与被告黄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5000元。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金雷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浩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黄俊于2014年2月13日向原告借款5000元,出具借条1张。借条载明:“今借到邱老板人民币伍仟元整。”于2014年3月1日向原告借款1万元,出具借条1张。借条载明:“今借到老邱人民币壹万元整。”此后未能归还。原告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5000元。本院认为,被告对上述借款应当偿还。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邱浩然借款15000元。如被告黄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黄俊负担(原告已代垫,待执行时由被告黄俊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金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