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405号原告张某,女。被告徐某,男。本院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以考虑孩子成长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夏喜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运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