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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三法清民一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赵振强与曹进祥、XX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振强,曹进祥,XX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清民一初字第606号原告赵振强,男,汉族,1963年9月4日出生,住所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仙城县。委托代理人樊强,东莞市凤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杜建业,东莞市凤岗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曹进祥,男,汉族,1967年7月14日出生,住所地为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委托代理人康春苗,广东康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俏君,广东康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XX蒙,女,汉族,1986年6月6日出生,住所地为河南省孟津县。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受理原告赵振强诉被告曹进祥、XX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赵振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振强申请撤回对被告曹进祥、XX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本院对原告赵振强的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振强撤回对被告曹进祥、XX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23元、保全费1456元,因原告赵振强撤诉,由原告赵振强负担。审 判 长  郑水强代理审判员  周知秋人民陪审员  莫敏如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淑贞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