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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前卫民初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朱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前卫民初字第00180号原告朱某,男,住辽宁省绥中县前卫镇。被告李某,女,住辽宁省绥中县前卫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诉讼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审判员  杨恩旭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