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前卫民初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朱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前卫民初字第00180号原告朱某,男,住辽宁省绥中县前卫镇。被告李某,女,住辽宁省绥中县前卫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诉讼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审判员 杨恩旭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