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江民初字第56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范小波与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九眼桥店、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小波,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九眼桥店,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5688号原告范小波,男,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告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九眼桥店。营业场所: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87号附一层、二层。负责人严阿峰,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九眼桥店营销副总裁。委托代理人魏文娟,女,198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系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许平,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委托代理人魏文娟,女,198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系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员工。原告范小波与被告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九眼桥店、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范小波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小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小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范小波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立庆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郑小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