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秋风、卢俊红等与龙善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秋风,卢俊红,龙善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王秋风。申请执行人卢俊红。二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罗丹丹。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龙善辉。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三民初字第10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龙善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96000元及其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除房屋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房屋已被本院和其他法院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三民初字第1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广西壮族自治区三��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105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者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明凡审判员 罗永辉审判员 杨贵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