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滨执民字第8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杭州市高新区(滨江)萧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葛建南、潘水法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市高新区(滨江)萧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葛建南,潘水法,杭州林南化工有限公司,杭州天鹰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滨执民字第841-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高新区(滨江)萧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先富。被执行人葛建南。被执行人潘水法。被执行人杭州林南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建南。被执行人杭州天鹰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水法。本院依据(2015)杭滨商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21836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20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还需承担执行费24236元。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此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滨执民字第84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建军审 判 员 陈 波人民陪审员 胡骁天本件与原件核对一致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虞浙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