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黄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1959年10月29日出生,住新疆阿勒泰市。被执行人黄某,女,俄罗斯族,1959年11月8日出生,住新疆阿勒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现本案在还款履行期间,且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故中止本案的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3)阿民一初字第1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多哈德尔别克审判员 马 力审判员 米 热 别 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