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终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贾金旺与被上诉人襄汾县新城镇城西村第二村民小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发还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金旺,襄汾县新城镇城西村第二村民小组,史云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终字第8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贾金旺。委托代理人:张春虎,山西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襄汾县新城镇城西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史云峰,该村民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赵彩虹,山西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史云峰。上诉人贾金旺因与被上诉人襄汾县新城镇城西村第二村民小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2014)襄民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襄汾县人民法院(2014)襄民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襄汾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林 蓉审判员 吴东红审判员 郭芝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艳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