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古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秦小徐与张成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小徐,张成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古民初字第77号原告:秦小徐,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席金堂,山西泰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成义,男,196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许晓红,山西恒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小徐与被告张成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小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小徐以证据不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小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秦小徐负担。审判员 孙巍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苏保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