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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执字第3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光与叶琼花、郭荣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光,叶琼花,郭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执字第335-1号申请执行人李光,女,1956年2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叶琼花,女,196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荣,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李光与叶琼花、郭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4)清民初字第9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光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7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每月提取被执行人叶琼花、郭荣的工资收入1,800元,因被执行人在本院还有其他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李光将按债权比例参与分配,已分得人民币3,600元;查封了被执行人叶琼花、郭荣共有的房产,因已设定抵押,且被其他案件查封,暂时无法处置;查封了被执行人叶琼花所有的别克牌轿车一辆,因无法找到具体车辆下落,暂时无法处置;冻结了被执行人叶琼花的住房公积金。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本院已将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4)清民初字第9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水根审判员  罗建平审判员  陈晓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曾富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