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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兰商初字第19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钟建平、江健与江健、胡旭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建平,江健,胡旭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商初字第1968号原告钟建平。被告江健。被告胡旭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建平与被告江健、胡旭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相应义务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建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建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4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钟建平负担。审 判 员 项李兵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童 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