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民初字第23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戎某与张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戎某,张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民初字第2313号原告:戎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戎某诉被告张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戎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雪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