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执字第005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蒋远国与丁晓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远国,丁晓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511—1号申请执行人蒋远国。被执行人丁晓锋,系襄阳博远教育培训学校实际负责人。关于申请执行人蒋远国与被执行人丁晓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2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丁晓锋至今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丁晓锋在银行的存款17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项才明审判员 乔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青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