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襄城执字第005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蒋远国与丁晓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远国,丁晓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511—1号申请执行人蒋远国。被执行人丁晓锋,系襄阳博远教育培训学校实际负责人。关于申请执行人蒋远国与被执行人丁晓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2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丁晓锋至今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丁晓锋在银行的存款17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项才明审判员  乔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青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