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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申字第060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北京牛市牛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北京牛市牛餐饮有限公司,可喜可乐(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申字第0603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牛市牛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8号地下室。委托代理人:王晓东,北京市尚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可喜可乐(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站北广场F1楼。再审申请人北京牛市牛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牛市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可喜可乐(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喜可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3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牛市牛公司申请再审称:第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牛市牛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未违约,双方在签���确认书之后已将争议全部解决;第二,可喜可乐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并未向牛市牛公司提供足够的办理营业执照的手续,构成违约。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对本案提起再审。被申请人可喜可乐公司提交意见称:牛市牛公司违约在先,是造成不利后果的根本原因,可喜可乐公司认真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无误,请求驳回牛市牛公司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为牛市牛公司使用诉争房屋的产权租赁证明办理了桔梗花餐饮的相关手续,从而导致其未能如期办理牛市牛餐饮的营业执照,故牛市牛公司无法办理营业执照的相应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该认定有失妥当。关于租赁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有待于进一步查清判明。牛市牛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条件及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永才代理审判员  冯 皓代理审判员  蒋 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