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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18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文田与周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田,周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初字第1869号原告张文田。被告周松。原告张文田与被告周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学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文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文田诉称,原、被告之间存在货物买卖关系,截至2014年3月12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23348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款,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周松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2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确认其欠货款金额为23348元。上述事实有该欠条及原告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23348元,应予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松偿还原告张文田货款23348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元,由被告周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学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