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一初字第18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刘宝剑与柳州市丰江百货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剑,柳州市丰江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一初字第1808号原告刘宝剑。被告柳州市丰江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飞鹅路3号润和时代广场一层、二层1号。法定代表人梁柏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宝剑诉被告柳州市丰江百货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因公告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原告预交的费用,经本院书面通知,原告仍拒不履行预交公告费用的义务,依法可按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75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原告刘宝剑负担。审 判 长 韦厚望人民陪审员 郑敏琳人民陪审员 覃龙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侯佳利 来自: